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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试行)

2017-10-27 10:37 | 来源: 通化日报

  (九)

  第五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和计息方式计入存款利息。

  单位、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分摊、记载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待分摊账户不得有余额。第五十七条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职工、个人查询,提供柜台、自助查询终端、12329服务电话、网站等多种查询服务方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查询卡只做缴存凭证和查询之用,不得做为缴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要件等他用。

  第五十八条单位有权查询本单位缴存情况和职工账户,职工有权查询本单位缴存情况和本人账户,个人有权查询自己缴存情况和账户,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通过柜台查询,单位经办人员、职工、个人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件;通过自助查询终端、12329服务电话、网站查询,单位经办人员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职工、个人应当提供公民身份号码和密码。

  第五十九条单位、职工、个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账户查询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职工、个人要求书面答复,管理中心应当出具。

  第六十条管理中心、单位应对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一条除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外,不得用住房公积金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管理中心不得向职工、个人出具为其他债务提供担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也不得为债权人提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第五章罚则第六十二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交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三条单位(包括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财政部门等其他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四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有违反应当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六十五条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六条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定。第六十七条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以通房金管委[2008]2 号文件印发的《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服务热线:12329

编辑: 姜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