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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资源税纳税人的公开信

2020-08-24 14:20 |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尊敬的全市资源税纳税人:

  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贯彻落实资源税法各项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感谢您对通化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

  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两个配套文件。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吉林省实施资源税法授权事项的议案》,通过了吉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计征方式和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资源税法》的制定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资源税由条例上升到法律,也是对我国“绿色税制体系”的补充完善,对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等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您方便、快捷、准确地办理资源税涉税业务,现将有关事宜温馨提示如下:

  一、纳税申报请知晓

  (一)资源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二)资源税税目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详见我省制定的《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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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资源税申报缴纳时间。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六)资源税纳税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税收优惠请记好

  (一)《吉林省资源税特定情形减免具体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开采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开采低品位矿,免征资源税;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三)不予免税或者减税的情形。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三、咨询方式请记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欢迎您积极参加我市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尽快掌握熟悉资源税政策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如果您在办理涉税事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和办理,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尊敬的纳税人,我们将持续优化纳税服务,为您提供办税便利,确保新税法平稳实施。让我们继续携手同心,共同努力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顺利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

  2020年8月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振国

编辑: 赵新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