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某(女)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经集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赫某借款45300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18年3月,原告赫某向集安法院申请执行。集安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告家催促执行,但被告始终以该借款为同居期间购车款,应当为共同债务为由拒不履行偿还义务。
2018年7月2日,申请人赫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宋某仍然拒绝履行法定偿还义务,而且态度恶劣,蛮横无理,申请执行人赫某提出调解,他还拒不参加。鉴于此,经请示法院领导,集安法院执行局决定对被执行人宋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处罚后,如若宋某仍然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执行局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岂能儿戏,决不可判决后不执行。宋某没有任何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而且态度恶劣,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刘振国 通讯员 王毅伟 雷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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